網上申請 - 注意事項
(一) 安放資格:
(1) 先人必須為在香港永久居住並有華人血統的人或其配偶或其子女。華永會就先人是否符合安放資格的決定,將保留最終決定權。根據《華人永遠墳場規則》(香港法例第1112章,附屬法例A)(下稱「規則」)第3條規定,「在香港永久居住」的釋義為︰「就任何人而言,指就《入境條例》(第115章)而言,在香港連續居住總計期間不少於7年,或有權在香港入境和在無逗留條件規限下留在香港」。
(2) 加放於家族骨灰園/家族龕位/墓地/金塔墓地/骨殖龕位的先人,須為該設施首位安放先人的「親屬」。
「親屬」的定義指:
(a) 先人的配偶;
(b) 先人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c) 先人的、或其配偶的或(b)段所提述人士的兄弟或姊妹(包括半血親兄弟或姊妹)、或其配偶;或
(d) 先人的、或(a)至(c)段所提述人士的後裔(包括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及繼子女)或其配偶。
(二) 上載所需文件副本 (請注意 : 請勿上載載有申請人個人資料之文件,例如申請人的身份證) :
(1) 先人生前在香港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
(2) 各類設施所需之證明文件:
(文件之內容必須為中文或英文,否則必須經翻譯公司翻譯,簽署及蓋章,方為有效)
(a) 【安放骨灰】 家族骨灰園/骨灰龕位﹕
- 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一份,如在香港火化,該文件即為「領取骨灰許可證」;或
- 由先人目前存放處所發出的存灰證明文件,文件須載有先人姓名、存放時間並顯示現正仍然存放、存放位置等。
(b) 【安葬棺木】 墓地 - 普通墓地/乙類墓地:
(安葬於墓地的先人,必須為已入殮於棺木的遺體)
- 先人的土葬文件 (例如﹕「表格10」或「表格11」);或
- 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入莊憑證連同先人死亡證明文件 (適用於現安放在義莊的先人);或
- 遺體入口紙連同先人死亡證明文件
請注意 : 任何人為同一先人只可有一項上述墓地登記申請,如欲登記申請另一批次墓地,須重新遞交登記申請,並要取消已 登記之申請。如申請人欲取消登記申請,必須以書面方式並以電郵或傳真遞交。
(c) 【安葬骨殖】 金塔墓地﹕
- 如先人已為骨殖:安放骨殖位置的證明文件 (例如:先人現安放於骨殖龕位或金塔墓地的證明);或
- 如先人現安葬於棺木,仍未進行撿拾:安葬墓地的證明文件 (例如 : 認購墓地收據)
(請注意 : 如先人仍以棺木安葬於墓地,必需安葬滿六年或以上,方可遞交申請)
可接受的檔案格式 :
✓ 文件大小 : 每份文件大小上限為5MB,上傳的影像必須清晰 ;
✓ 支援文件格式包括 : BPM,GIF,JPG,PNG,TIFF或 PDF
✓ 上傳檔案數量 : 上限5個檔案
申請人於正式辦理認購手續時,必須出示上述文件的正本,否則有關申請將作廢。
(三) 電郵通知
1. 成功遞交申請並不代表有關申請已經獲得批准。如有需要,本會將以電郵通知申請人於本會所定的限期前,提交其他補充文件,以便處理該申請。如申請人未能於限期前補交所需文件,本會有權取消有關申請。
2. 華永會於收到申請後,會於已公布之限期內完成審批,並以電郵發送登記確認通知及相關資料予申請人。登記確認通知會附上「先人華永編號」作電腦隨機抽籤 (編配認購次序) 之用,該編號並不代表任何次序。如屆時未收到登記確認通知,申請人可與華永會職員聯絡。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在遞交網上登記申請時無須付費,申請人只須於辦理認購時,繳付該設施的認購及相關費用。
2. 申請人只可為同一先人於 同一登記項目,遞交一份申請。文件不齊、資料不全、重複遞交或逾時的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3. 申請一經遞交,不得轉換申請人,亦不可更改任何申請人資料。
4. 申請人應由先人的親屬出任,以免因委託他人代辦而可能引致不便。
5. 如申請人於認購當日未能親身出席辦理手續,必須連同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書面授權親友辦理。
6. 華永會建議申請人應預先到有關墳場實地視察所申請設施及附近環境。
7. 華永會從沒有委託任何機構/人士,以協助/代表申請人取籌或辦理各類申請手續,而該等人士實與市民無異,同樣沒有任何方便或特權。
8. 如有任何爭議,華永會保留最終決定權。
(五) 收集資料目的
(1) 華永會將使用申請人在申請表格及/或聲明文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
(a) 辦理華永會轄下墳場設施及服務的申請事宜;及
(b) 在一般情況下或發生緊急事故時聯絡申請人。
(2) 華永會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載於https://www.bmcpc.org.hk/privacy/。